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 金额和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年金;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若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年金。自年 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或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第10年起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