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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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金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烧伤,或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滑翔伞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5.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500000元/人 |
意外伤残 |
500000元/人 |
意外烧伤 | 500000元/人 |
意外医疗 | 2000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