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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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05%)或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