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或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患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救援的,本公司承担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的相应费用,但每次事故所承担的费用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各项给付限额或保险金额。
(一)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转运费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同一次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保险责任以一次为限。中国境内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中国境外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
(二)遗体或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承担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居住城市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本公司承担的上述(一)及(二)项的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三)未成年子女送返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患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居住城市,本公司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该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四)亲友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而连续住院治疗七天以上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亲友进行慰问探访。本公司承担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所在地到达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本公司承担的往返交通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承担的住宿费用总数及每日费用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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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 急性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患急性病并自发病之 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 (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 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救援的, 本公司承担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的相应费用,但每次事故所承担的费用 不超过合同载明的各项给付限额或保险金额。 (一)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或附带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就 诊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承担将被保险人或附 带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转运费 用。 (二)遗体或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身故,承担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 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居住城市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 火化和殡葬费用。 (三)未成年子女送返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患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 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成年子 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居住城市,本公司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 通费用,承担的该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四)亲友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而连续住院治疗七天以上的,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亲友进行慰问探访。承担以 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所在地到达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 (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承担的往返交通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 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承担的住宿费用总数及每日费用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 额为限。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发生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费用支出: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不顾医学上的诊断意见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三)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四)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五)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不包括妊娠前24 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自身或胎儿生命的妊娠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患性病或其它任何通过性传播的疾病;
(九)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救援费用;
(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十二)救援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机构达成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
(十四)救援机构所约定的不提供救援服务的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不顾医学上的诊断意见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未遵医嘱、流产、分娩、遗传性疾病、患性病或其它任何通过性传播的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救援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救援机构所约定的不提供救援服务的其他事项、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医疗救援 | 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遗体或骨灰送返+未成年子女送返+亲友慰问探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