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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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 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金 额的120%;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 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申请生存 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 生效对应日,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3年起,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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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个人账户价值×101%)或(已交保费×120%-已领取生存金×120%) |
保单生效1年后 | 个人账户价值×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