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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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酒驾、无证驾驶、精神和行为障碍、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