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本合同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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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身故当 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2.合同现金价值。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 按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2.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身体高度残疾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