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场所
本合同所指的指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指定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一、餐饮和住宿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净身和美容类: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娱乐类:电影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文化交流类: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体育和游乐类: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动物园、公园;
六、商业活动类:银行、证券公司、邮政局、通讯机构、商场、商店、书店。
指定场所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场所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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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 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的,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猝死、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