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5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含)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因民用燃气引起的爆炸、燃气渗漏、燃气外泄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使用合法供电部门提供的民用电时因触电或电源、电器线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五、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因自有住房所在建筑物发生火灾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 倍给付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六、高空坠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 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七、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出入或乘坐检验合格期之内的载客专用电梯时因电梯运行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 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八、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 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含)遭受意外伤害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 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因民用燃气引起的爆 炸、燃气渗漏、燃气外泄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 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自有住房内使用合法供电部门提 供的民用电时因触电或电源、电器线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 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 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因自有住房所在建筑物发生火灾而 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 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 倍给付火灾意 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高空坠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 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 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 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在出入或乘坐检验合格期之内的载 客专用电梯时因电梯运行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 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18 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猝死;
3.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三、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民用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3.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燃气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4.违反燃气公司规定倒罐、爆晒、火烤燃气设备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5.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3.私自变更电力用途,将居民生活用电改为非居民生活用电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4.非法改变电线线路、私接电源等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5.使用未经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电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五、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故意放火、恶意烧毁或企图烧毁建筑物或财产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六、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高空坠物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七、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出入或乘坐货运电梯、汽车升降梯或工程施工电梯等非载客专用电梯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守电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精神和行为障碍、违反燃气公司规定、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等违规操作、私自变更电力用途、非法改变电线线路、乘坐等非载客专用电梯、未遵守电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高残 | 疾病导致 | 已交保费×105% |
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150% | |
意外身故或高残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2-已领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已领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
民用燃气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未满70周岁发生此意外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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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电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3 (未满70周岁发生此意外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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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8 (未满70周岁发生此意外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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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13 (未满70周岁发生此意外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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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18 (未满70周岁发生此意外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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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