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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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 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 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 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福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祝福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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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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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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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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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至祝福金领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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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祝福金领取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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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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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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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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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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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领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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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时年龄大于18岁,保单生效第一年身故返还保费120%) |
祝福金领取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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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