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1. 对于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配药或者健康体检,由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保险金额为限。
2. 本合同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健康体检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当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的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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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金 | 1. 对于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配药或者健康体检, 由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住 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合同 约定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个人保险金额为限。 2. 合同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健康体检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对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个人保险金额相应减 少。当个人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 导致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的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七)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或自杀、因意外身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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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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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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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各项医疗费用约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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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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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当时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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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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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9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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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当时保额 |
保单生效90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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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当时保额×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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