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人寿产品,身体高残也可提供保障,身故可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 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合同终止,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身故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但最高 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以下规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0%×身体高度残疾时保单经过整 年度数),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200%。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乐鑫宝终身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1+20%×保单经过整年度数)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身体高残

基本保险金额×(1+20%×保单经过整年度数)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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