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与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2015版)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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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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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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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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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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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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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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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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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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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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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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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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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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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