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一种或多种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50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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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 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按 下列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 度数。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一种或多种而遭受 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 度数×500%。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动车或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水上交通工具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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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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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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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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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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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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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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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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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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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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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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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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