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教育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创业金
若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及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费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教育保险金 |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
创业金 | 若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
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及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