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及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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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生存至合同 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及国寿鑫福年年 养老年金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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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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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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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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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已交保费×12% (领取一次) |
首次领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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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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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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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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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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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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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鑫福年年组合计划,计划包含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年交10万元保费、5年交、约定60岁领取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68082.79元,保障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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