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定额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含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投保30日后,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30天限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主险-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意外门诊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附加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猝死;牙齿保健和修复等;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13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