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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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 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 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 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 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合同的 个人账户价值。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身故当 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约定金额 (保单生效满3年后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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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个人账户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120%或个人账户价值 | |
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含18周岁至75周岁)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