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3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六、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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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前 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 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 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搭乘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 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 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 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金后,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3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高残 |
已交保费×105%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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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高残 | 70周岁前 | 2倍基本保额-已领取金额 |
含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已领取金额 | |
自驾车身故或高残 |
13倍基本保额 (70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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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身故或高残 |
13倍基本保额 (70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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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 |
23倍基本保额 (70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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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25%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30 年,年交保险费2554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