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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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 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 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 (保单生效满3周年至祝寿金领取日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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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基本保额×7.5% (祝寿金领取日起至8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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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350%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350%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2周岁女儿投保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基本保险金额 14.2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5周岁,年交保险费 18947.49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