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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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我们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复效起180天内因病身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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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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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高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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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主险剩余各期未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后疾病身故或高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