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老年人为保障对象,提供原发于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以及特定场所、特定活动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身故、伤残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障,同时还提供相应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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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 疾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 我们按已经交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老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内、特定活动中、特定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或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政策时在养老(助残)餐桌或托老(残)所就餐引发食物中毒,并自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老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内、特定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政策时在养老(助残)餐桌或托老(残)所就餐引发食物中毒,并自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内、特定活动中、特定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或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政策时,在养老(助残)餐桌或托老(残)所就餐引发食物中毒,并因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主险-国寿关爱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主险-国寿老年人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或食物中毒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特定场所、活动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特定场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55 岁)为自己投保了孝行天下老年卡,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特定场所、活动、交通工具及食物中毒伤残保险金额2万元,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间1年,一次性交费28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