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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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 同所指特定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斗殴、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