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投保范围广最高至70周岁,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括意外医疗、紧急救援、伤残、身故及遗体处理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费用及伤残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内,或者在前往该承保国家和地区的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九十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急需转运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时,本公司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以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处理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九十日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紧急救援 若因该意外伤害急需转运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时,我们在紧急救援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遗体处理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援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三、劫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搭乘未经主管机关验证合格并允许载客的交通工具;


十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地方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1-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90%
紧急救援 实际转运费用
遗体处理 约定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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