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期间为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引起的伤残及身故,按比例给付伤残金,还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在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第1 或者第2 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 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 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附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附带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附带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附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附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附带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附带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医疗费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牙齿保健和修复等;精神和行为障碍;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3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