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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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 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 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疾病(含职业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猝死;未遵医嘱;患疾病(含职业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