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期间一年,包含有意外或患急性病导致的伤残和身故,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援治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援治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我们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援治疗,对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 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我们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援治疗,对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或患急性病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或患急性病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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