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