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 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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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 八十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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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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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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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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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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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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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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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精神和行为障碍、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鑫裕保险组合计划,选择10年交费、60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领),年交保费为62620元。其中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费2900元,基本保额1000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