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 指的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 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 效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保险 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需接受合同 所指的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的,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 指的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 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 效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保险 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需接受合同 所指的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的,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或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身故的,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50% |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 | 保险金额×2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