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两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满两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第3年至第10年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