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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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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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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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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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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