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 年第4 号(总第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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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伤残,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Ⅲ度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
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该客票指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该客运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离开该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驾乘滑翔机、滑翔伞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Ⅲ度烧伤 |
约定保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搭乘客运大巴回老家,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一次性交费0.5元,保险期间从持票上车至到达目的地下车。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