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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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每次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三、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十六、被保险人患性病;
十七、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患性病;牙齿保健和修复等;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