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完全性骨折,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所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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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完全性骨折,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所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受到的任何伤害;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原发性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完全性骨折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未遵医嘱;精神及行为障碍;投保前已有骨折的康复或治疗;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