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伤残,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整容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一类职业)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一次性交费3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