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障包含住院医疗,紧急门诊,转运回国,紧急转移等7项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二、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四、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五、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承担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我们承担将该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我们对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转运回国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我们承担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我们对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的,我们对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
后事处理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遗愿或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我们承担以正常航班将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我们承担将遗体转送至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我们承担遗体在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我们承担将遗体在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五、被保险人非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六、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十八、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九、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十、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二十一、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二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0-7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紧急救援 运送费用+施救费用
紧急转移 护送转院费用
住院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转运回国 转运回国费用
紧急门诊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紧急牙科门诊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后事处理 遗体转运回国费用+火葬费+骨灰转运回国费用+安葬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分娩、妊娠;器官移植或者捐献器官;晚期肾功能衰竭等;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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