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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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患先天性疾病等;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