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本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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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关爱年金 | 自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按合同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两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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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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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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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交纳保费×关爱年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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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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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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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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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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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其中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保费9760元),基本保额50450元,保障期限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