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七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年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投保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选择保险期间20年、保费期交20年,每年交费2870元即可获得100万元寿险保障。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