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
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
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二页)
20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
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
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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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 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 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
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猝死、流产分娩、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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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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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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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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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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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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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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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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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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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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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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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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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0%
(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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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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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0%
(已满18周岁意外身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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