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高额意外身故保障,意外身故赔付1倍基本保额;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再额外赔付1倍基本保额;航空意外身故再额外赔付2倍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

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

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

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日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再按1倍基本保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

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害身故
基本保额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
基本保额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
2倍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流产、分娩、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其中“附加鸿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48.6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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