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
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
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
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注: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
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确诊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2. 基本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