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两全保险,身故按130%已交全部保费和基本保额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满期返还130%已交全部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

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注:※“附加合同”特指附加重疾险合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30%; 2.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130%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
满期金
130%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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