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年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今年30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福稳盈保障计划”,并选择60岁领取祝寿金,5年交费,年交保费111200元,其中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年交保费5650元(保障至60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