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鑫尊组合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生存金三年增额一返,返得多;祝寿金一次返,返得快;年金年年领,每次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0%;身故有保障;一次投入,三次增值,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次增值实现财务快速积累,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产品描述

一份投入 两个账户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福禄鑫尊”)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转入金账户,就可以享受福禄鑫尊红利累积生息和生存金万能两个账户;

双重保障 三种增值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鑫尊和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转入金账户,将拥有福禄鑫尊产品以及万能产品双重保障;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种增值实现财富快速累积;

多样选择 灵活领取

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

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保险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若保险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在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保险案例

投保举例: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和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交,年交50,000元保险费,祝寿金领取年龄60周岁,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以及祝寿金作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演示表

 

点击查看利益演示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利益演示表

点击查看利益演示
整体收益汇总分析:

 

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90周岁,选择红利累积生息,其投入产出分析:

共投入50万元(50000元*10年),客户投入产出分析图:

 

以上数据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约定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主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保险金

15%基本保额

(每三年领取一次,逐次递增基本保额的3%,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额的30%)

特别生存金
2%年交保费
(每三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未领取祝寿金
105%已交保费
已领取祝寿金
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主险-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10%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

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0岁,投保国寿金鑫尊组合计划,选择10年交,年交保费50,000元,祝寿金领取年龄60周岁。并约定将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以及祝寿金作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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