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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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患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