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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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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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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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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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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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