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其高度残疾确认日所在保单年度内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内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若本公司承担本条一款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不负本款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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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一、若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余期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 二、若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余期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 |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剩余交费期间,但不能低于五年,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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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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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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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免交主险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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