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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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
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七、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保单生效前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牙齿美白矫形保健修复、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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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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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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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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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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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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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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